《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ღ◈,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ღ◈,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ღ◈、制造ღ◈、安装ღ◈、改造ღ◈、修理)ღ◈、经营ღ◈、使用ღ◈、检验ღ◈、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ღ◈,适用本办法尊龙appღ◈。
本办法所称电梯ღ◈,包括载人(货)电梯ღ◈、自动扶梯ღ◈、自动人行道等ღ◈。具体种类ღ◈、类别ღ◈、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ღ◈。
第三条市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及时协调ღ◈、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ღ◈,促进电梯产业发展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ღ◈、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ღ◈、隐患整改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ღ◈。
第四条市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ღ◈。
教育ღ◈、经济信息ღ◈、规划自然资源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城市管理ღ◈、交通ღ◈、商务ღ◈、文化旅游ღ◈、卫生健康ღ◈、应急管理ღ◈、大数据发展ღ◈、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ღ◈。
第五条电梯生产ღ◈、经营ღ◈、使用ღ◈、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ღ◈、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ღ◈,建立ღ◈、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ღ◈,加强本单位应急能力建设ღ◈,确保电梯生产ღ◈、经营ღ◈、使用安全ღ◈。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ღ◈、经营ღ◈、使用ღ◈、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ღ◈、检测机构采用物联网ღ◈、大数据ღ◈、云计算等新技术ღ◈、新方法ღ◈,推动电梯安全管理数字化发展ღ◈。
本市依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建立智慧电梯系统ღ◈,汇集电梯运行监测ღ◈、维护保养ღ◈、检验ღ◈、检测ღ◈、应急处置等数据ღ◈,实现电梯基础信息查询ღ◈、运行状态监测ღ◈、数据统计分析ღ◈、风险预警等功能ღ◈,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数字化水平ღ◈。
第七条鼓励电梯生产ღ◈、经营ღ◈、使用ღ◈、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电梯综合保险ღ◈,提高电梯事故预防ღ◈、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ღ◈。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ღ◈。
学校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ღ◈,增强学生ღ◈、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ღ◈。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ღ◈,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ღ◈、服务质量评价ღ◈,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ღ◈,参与相关标准制定ღ◈,配合开展技术鉴定ღ◈、推行电梯保险等工作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ღ◈、配置ღ◈;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ღ◈、通信设施配建技术标准ღ◈、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ღ◈、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的基础ღ◈、围护结构(包括底坑ღ◈、井道等)ღ◈、机房ღ◈、连廊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ღ◈、附属设施ღ◈,并确保电梯轿厢ღ◈、井道ღ◈、机房通信信号覆盖ღ◈。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ღ◈、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ღ◈,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ღ◈。
(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ღ◈,提出改进建议ღ◈,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包括技术升级ღ◈、技术培训ღ◈、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等)ღ◈;
(八)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ღ◈,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ღ◈,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ღ◈、改造ღ◈、修理ღ◈,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ღ◈。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ღ◈、改造ღ◈、修理的ღ◈,应当对其安装ღ◈、改造ღ◈、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ღ◈,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ღ◈。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ღ◈。
第十四条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具备运行参数采集ღ◈、信息网络传输ღ◈、实时通话等智慧电梯功能ღ◈,并接入智慧电梯系统ღ◈。
除法律ღ◈、法规另有规定外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制造ღ◈、使用ღ◈、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乘客的个人信息ღ◈。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完成后尊龙appღ◈,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30日内将电梯出厂资料ღ◈、电梯安装技术资料ღ◈、电梯安装自检报告ღ◈、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ღ◈,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ღ◈。
第十六条电梯改造ღ◈、修理完成后ღ◈,电梯改造ღ◈、修理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ღ◈。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ღ◈,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ღ◈,并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ღ◈。
第十七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ღ◈,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ღ◈、安装以及使用维修说明ღ◈、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ღ◈,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ღ◈。
第十八条电梯生产ღ◈、经营单位应当明示其制造ღ◈、改造ღ◈、修理或者销售并在本市使用的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ღ◈,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ღ◈。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ღ◈。
第十九条本市支持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ღ◈。鼓励有关单位ღ◈、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ღ◈。
市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老旧住宅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ღ◈,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ღ◈。
市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ღ◈、便民ღ◈、高效的原则ღ◈,采取统一受理ღ◈、联合审查等方式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相关手续ღ◈。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ღ◈,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ღ◈,取得使用登记证书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ღ◈。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ღ◈。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ღ◈、隐患治理ღ◈、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ღ◈。
(三)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ღ◈、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ღ◈、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ღ◈、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ღ◈、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ღ◈、日常维护保养记录ღ◈;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ღ◈、安全使用说明ღ◈、安全注意事项ღ◈、警示标志ღ◈、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农家福女温暖全本免费阅读ღ◈,保证应急呼救系统正常使用ღ◈,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ღ◈;
(二)每日对电梯的应急呼救系统ღ◈、轿厢照明ღ◈、机房空气调节器ღ◈、机房照明以及电梯主机等部位能否正常使用进行巡检ღ◈,做好巡检记录ღ◈;
(三)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停电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时ღ◈,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ღ◈,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ღ◈;
(八)发现电梯制造单位注销ღ◈、失联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ღ◈,应当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ღ◈;
(九)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ღ◈,落实电梯自行检测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ღ◈,并做好记录ღ◈;
第二十四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ღ◈。
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ღ◈、改造ღ◈、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ღ◈。
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ღ◈,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ღ◈,并遵守下列规定ღ◈: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ღ◈、应急救援电话号码ღ◈、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ღ◈,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ღ◈、时间ღ◈、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ღ◈;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ღ◈,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ღ◈,区县(自治县)的建成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ღ◈,建成区以外地区不超过1小时ღ◈;
(七)在维护保养过程中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ღ◈,难以消除的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整改ღ◈;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利用物联网技术ღ◈、无纸化电子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化手段ღ◈,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出勤到岗ღ◈、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监督ღ◈。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ღ◈,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ღ◈;电梯性能参数改变的ღ◈,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ღ◈,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ღ◈。
第二十九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尊龙appღ◈,无改造ღ◈、修理价值ღ◈,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ღ◈,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ღ◈。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ღ◈,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ღ◈;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ღ◈,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ღ◈,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书ღ◈。
第三十条电梯发生事故后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ღ◈,组织抢救ღ◈,防止事故扩大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ღ◈,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ღ◈,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ღ◈。
学校ღ◈、幼儿园ღ◈、医院ღ◈、车站ღ◈、客运码头ღ◈、商场ღ◈、体育场馆ღ◈、展览馆ღ◈、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以及其他场所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ღ◈。
第三十二条电梯日常运行ღ◈、维护保养ღ◈、改造ღ◈、修理ღ◈、检验ღ◈、检测ღ◈、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电梯所有权人组织落实所需资金ღ◈。
第三十三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ღ◈、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ღ◈,遇到运行故障时ღ◈,应当按照安全指引ღ◈,有序撤离ღ◈。
(三)拆除ღ◈、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ღ◈、电梯安全使用说明ღ◈、安全注意事项ღ◈、警示标志ღ◈、应急呼救系统ღ◈、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ღ◈;
第三十四条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ღ◈,不得使用ღ◈。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更正的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提交单位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ღ◈,逾期未告知的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ღ◈。
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ღ◈,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ღ◈,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ღ◈。
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电梯使用单位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智慧电梯系统ღ◈。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以及检验ღ◈、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ღ◈、检测工作ღ◈,客观ღ◈、公正ღ◈、及时出具报告ღ◈,对检验ღ◈、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ღ◈。
检验ღ◈、检测人员从事检验ღ◈、检测工作ღ◈,应当取得检验农家福女温暖全本免费阅读ღ◈、检测人员证书ღ◈,且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执业ღ◈。
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以及检验ღ◈、检测人员对检验ღ◈、检测过程中知悉的被检验ღ◈、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ღ◈,负有保密义务ღ◈。
第三十九条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在检验ღ◈、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不符合项目需要整改的ღ◈,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尊龙app尊龙appღ◈。
经检验ღ◈、检测需要整改的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改ღ◈;整改期限不计入检验ღ◈、检测期限ღ◈。
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ღ◈;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ღ◈、检测不符合的ღ◈,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ღ◈。
经检验不合格或者自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ღ◈,并在30个工作日内消除隐患ღ◈。
第四十条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在检验ღ◈、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ღ◈,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检验机构ღ◈、检测单位应当对电梯检验ღ◈、检测现场条件进行判断农家福女温暖全本免费阅读ღ◈,符合条件的进行检验ღ◈、检测ღ◈;不符合条件的ღ◈,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ღ◈,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全的ღ◈,视为满足检验ღ◈、检测条件ღ◈。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ღ◈、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ღ◈,对电梯生产ღ◈、经营ღ◈、使用ღ◈、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ღ◈、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ღ◈。
(一)学校ღ◈、幼儿园ღ◈、医院ღ◈、车站ღ◈、客运码头ღ◈、商场ღ◈、体育场馆ღ◈、展览馆ღ◈、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ღ◈;
第四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电梯的基础ღ◈、围护结构(包括底坑ღ◈、井道等)ღ◈、机房ღ◈、连廊等建筑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ღ◈,对电梯选型ღ◈、配置进行审查ღ◈。
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ღ◈、经济信息ღ◈、规划自然资源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城市管理ღ◈、交通ღ◈、商务ღ◈、文化旅游ღ◈、卫生健康ღ◈、应急管理ღ◈、大数据发展ღ◈、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协同高效的电梯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ღ◈。
第四十五条市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援体系ღ◈,并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电梯应急救援内容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ღ◈,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赶赴现场ღ◈,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ღ◈,防止事故扩大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农家福女温暖全本免费阅读ღ◈,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ღ◈。
第四十六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智慧电梯系统建立电梯96333应急处置平台ღ◈,设置96333专用求助电话号码ღ◈,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ღ◈:
电梯使用ღ◈、维护保养单位接到96333电话通知后ღ◈,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ღ◈,并及时向平台反馈应急救援实施情况ღ◈。
电梯使用ღ◈、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其在智慧电梯系统上的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准确ღ◈;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ღ◈,应当立即更新ღ◈。
第四十七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ღ◈。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ღ◈、电梯事故责任单位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ღ◈,将相关内容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ღ◈,并向社会公开ღ◈。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ღ◈,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农家福女温暖全本免费阅读ღ◈、网址ღ◈、地址ღ◈,依法受理投诉举报ღ◈,并及时予以处理ღ◈。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ღ◈,适用其规定ღ◈;造成他人人身ღ◈、财产损害的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涉嫌犯罪的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ღ◈,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农家福女温暖全本免费阅读尊龙app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ღ◈,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家福女温暖全本免费阅读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ღ◈: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ღ◈、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ღ◈,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确保其在智慧电梯系统上的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准确的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的ღ◈,依法给予处分ღ◈;涉嫌犯罪的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ღ◈。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ღ◈。《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同时废止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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